清代的官吏等级制度沿用了自汉魏六朝以来的“九品十八级”基本制度,每一品有正、从之别,如正一品、从一品。
九品十八级内容如下:
正、从一品:相当于现在正国级官员,如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各部尚书等,相当于现在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等。
正、从二品:相当于现在副国级或正省部级官员,如巡抚(省委书记)与布政使(省长)。
正、从三品:相当于现在副省部级官员、如按察使(省纪委书记)、府尹(直辖市市长)。
正、从四品:相当于现在正厅级官员,如知府(市委书记)。
正、从五品:相当于现在副厅级官员、如同知(副市长)。
正、从六品:相当于现在副厅级或县级官员、如知州(县级市市长)。
正、从七品:相当于现在县级官员,如知县(县委书记)。正、从八品:相当于现在科级官员,如(科长或主任)。
正、从九品:相当于现在股级官员、如知事、通判、主簿(副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