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5休2,一天工作8小时,这是标准上班族。但是,还有一些上班族,他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什么是“特殊工时工作制”?
5月19日,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的通知,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议。通知强调,《意见稿》旨在强化对全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下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的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特殊工时工作制”要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据悉,《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我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其劳动量的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统称为“特殊工时工作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和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包括: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时间的岗位;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申报审批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管理。
企业申报审批的具体流程为,首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者民主程序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其次,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