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行为时受伤,用人单位等雇佣主体只承担过错责任,如用人单位对受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因工受伤则为工伤,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工伤事故中,无论是谁的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动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2日,杨某与北京某清洁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工作岗位为清洁员。2017年8月8日,杨某在履行日常清洁工作行为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受伤。杨某认为本次事故为工伤,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拒绝杨某要求,杨某遂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方辩称
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合同关系,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并提交了杨某签字的劳务合同书。
仲裁裁决
劳动合同书与劳务合同书并非衡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唯一标准,本案中,通过杨某提交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及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务合同证据,足以证明杨某与清洁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某接受清洁公司的管理与约束,接受清洁公司的考勤管理,清洁公司每月定期向杨某支付报酬,且每月报酬额度一致。遂依法裁决清洁公司与杨某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麒麟普法
可能有些朋友不太明白,杨某受伤了,公司拒绝赔偿,为什么杨某要仲裁公司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其支付工伤赔偿。首先,工伤的成立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杨某主张本次事故为工伤事故,需先确定其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使杨某是在提供服务行为时受伤,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要求清洁公司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工伤案件法定赔偿主体有两个,一为用人单位(即本案中的清洁公司),二为社保机构。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承当所有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则由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本案中杨某在仲裁确认与清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劳动能力等级后再依据劳动能力等级计算赔偿额度。因清洁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所有的赔偿额度均有清洁公司承担,届时,如清洁公司仍拒绝支付赔偿,杨某可依法仲裁起诉要求清洁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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