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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上限(让更多妇女和家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有哪些亮点内容?两险合并又有哪些变与不变?如何确保《意见》更好实施?对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深入解读。

《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对此,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贺丹认为,这是医保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统一经管,提高管理效能,减少政策碎片化。从长远看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筹层级更高、覆盖面更广、待遇更加合理的生育保险政策。

“这是鼓励生育应对少子高龄化的一项措施,也是我国在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中走出的一条全新途径。”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所副研究员王桥表示。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杨慧指出,《意见》具有三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原有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杨慧分析道,虽然从2005年~2017年,女性参保人员由2005年的2273万人增加到8428万人,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相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女性比例仅由42.29%提高到58.93%,即使是到2017年,仍然有41.07%的城镇女职工被排除在生育保险之外。两险合并实施后,在实现应保尽保政策目标过程中,至少可以使5874万城镇女职工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进而可以增加这部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个人和家庭收入,降低家庭生育成本。

“现行生育保险存在生育医疗支付比例低、保险费来源单一、产假标准不一、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合并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能让更多女性和家庭放心生育,为更多家庭消除担忧。”王桥同样认为,两个险种合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率,让非正规就业妇女也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二是减轻了部分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杨慧指出,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参保单位会明显增加,以往由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工资,也会随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以往生育保险完全由企业缴费,政府没有相应投入。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可以得到财政支持。她特别指出,以往研究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歧视女性的重要原因是基于所承担的生育成本,两险合并实施会在提高生育成本的社会化水平的同时,减轻用人单位雇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有助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三是保障了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与以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生育保险待遇因包含生育津贴而更加宽泛。“以往不少专家学者曾担心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险种可能会被取消、生育津贴可能无法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列支,进而担心职工生育期间相关待遇可能会被降低或落空。”在杨慧看来,近期印发的《意见》不但明确了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的总体思路,而且还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列支途径,以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与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等内容。

“可见《意见》在不断完善我国生育政策配套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方面,不但打消了相关专家学者的顾虑,而且给有生育意愿的职工及相关专家学者吃了一颗定心丸。”杨慧说道。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指出,两险合并实施后,有两不变和两改变。

不变的是:缴费率保持不变,生育保险不单列基金收入,但保留原有的缴费率,即单位按照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之和确定新的医保缴费率;待遇保障水平不变,在职工医保中增设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原有生育保险保障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新的医保基金中支付。

改变的是:经办流程改变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纳入医保信息系统,利用医保结算平台,生育保险实现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变化了,将生育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基本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中,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内容增加了。

张盈华指出,两险合并实施后,还需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基金收支平衡与可持续的问题。一些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将被纳入进来,生育保险的支出相应增加,需要各个统筹地区尤其是《意见》实施后新增参保人数较多的地区,做好基金收支测算,确保待遇不降低的同时基金可持续运行。

二是确保生育保险待遇按时支付的问题。合并实施后,原有的生育保险纳入新的职工医保基金中统一支出,原有的生育保险项目纳入新的医保项目中统一管理,一些地区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大,医疗费用可能会“挤占”生育保险基金,在实施中须加关注。

三是平稳过渡的问题。《意见》要求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平台统一,要将原有的两套系统合二为一,需要注意平稳过渡和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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