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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后折旧赔偿是保险公司还是个人赔偿(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 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

原标题:发生事故后车辆贬值 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吗?

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虽可恢复使用,但日后如果需要出售,事故车辆一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贬损。那么,该车辆的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案情

代驾肇事被撞车主起诉索赔折旧费

陈某为某代驾平台代驾员。2022年9月6日,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某停车场内,陈某在代驾过程中操作不当,撞上张某车辆,导致张某车辆受损。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某代驾平台昆明地区经营者秦某与张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车辆折旧费由秦某负责。

秦某在微信里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认可车辆折旧费为3.2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13日前支付给张某。

因秦某未支付折旧费,张某将陈某、秦某、某代驾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诉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

代驾司机及经营者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陈某代驾的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张某的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被告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对于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同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陈某从被告某代驾平台公司接单,陈某也未出庭说明情况,陈某此次代驾并非职务行为,某代驾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由被告陈某及作出过承诺的某代驾平台昆明地区经营者被告秦某共同承担。

释法

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赔偿

实践中,不管是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还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签订保单时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

一般情况下,对于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将因修理后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列为免责事项。

除非与保险公司有特别约定或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赔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本报记者 魏晓露 通讯员 宋桓宇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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