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7日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审议通过了《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5月1日起,符合有关政策的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
南宁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
三孩家庭最高可贷110万元
根据《通知》,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如符合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
多子女家庭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叠加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即生育二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通知》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必须是夫妻双方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如夫妻其中一方在外地中心缴存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此外,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通知》有效期为1年。其中,2023年5月1日前办理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自202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2024年5月1日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不再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政策问题解读
Q
(一)2023年5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多少万元?
A
答: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90万元;如符合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80万元。
Q
(二)2023年5月1日起,多子女家庭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符合条件可以叠加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吗?
A
答:2023年5月1日起,多子女家庭办理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符合《通知》条件的,可以叠加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即生育二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0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10万元。
Q
(三)借款申请人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配偶在外地中心缴存,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吗?
A
答: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如夫妻其中一方在外地中心缴存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Q
(四)2023年5月1日前办理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符合《通知》条件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吗?
A
答:2023年5月1日前办理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如借款申请人主动撤销2023年5月1日前办理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中心不再重新受理。
Q
(五)2023年5月1日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会提高吗?
A
答:2023年5月1日起,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Q
(六)《通知》实施有期限吗?
A
答:《通知》有效期为1年,即自202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2024年5月1日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时,不再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租房提取额度提高了
城区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
每人每月1000元
记者4月27日获悉,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我市城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
《通知》对城区与县(含横州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设置,明确在我市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在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0元、400元。
《通知》增加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租金计算可提取额度的规定。明确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登记的每月租金高于《通知》所规定的提取额度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同一家庭在同一自然月内,应选定同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办理;选定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的,同一家庭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同一套租赁住房已备案的每月租金价格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城区与县(含横州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进行差异化设置。
青秀区、江南区、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及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横州市、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
例:张三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在青秀管理部所辖缴存单位甲公司任职,2023年9月调动至横州管理部所辖缴存单位乙公司任职。2023年12月张三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时,租房提取的额度应分段计算,具体为: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按1000元/月计算;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按900元/月计算,张三的提取额度为6600元。
(二)租赁的住房已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实际租金计算可提取额度(以下简称“租赁备案提取”)。
提取人租赁的住房已在住建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但每月应按一套住房核定且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例1:张三2023年6月起租赁A住房居住,并对该房进行了租赁备案,备案月租金3500元。张三办理租房提取时选择按租赁备案提取的,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为3000元。
例2:李四租赁B、C两套住房,备案月租金分别为1300元和1500元。2023年11月,李四办理租房提取时选择按租赁备案提取,只能选择B、C两套住房中的一套申请提取,两套住房的租金不可合并计算。
(三)提取人选择按租赁备案提取的,备案的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例:张三名下D房的租赁备案登记用途为“商业”,则张三不可申请按租赁备案提取。
(四)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2023年6月1日前未提取期间仍按照规定额度提取方式办理,规定额度应按此前规定进行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按480元/月计算;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720元/月计算;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按900元/月计算)。
例:张三为西乡塘管理部所辖单位缴存职工,2022年11月起租赁E住房,并对该房进行了租赁备案,备案月租金3500元,租赁时间至2023年10月。张三上一次提取时间为2022年8月。2023年12月张三办理租房提取时选择按租赁备案方式提取,则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为: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按900元/月计算;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按3000元/月计算,2023年11月至2023年12月按1000元/月计算,张三的最高可提取额度为25100元。
来源丨南宁日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丨黄发发
校对丨杨宇浩
二审丨平 凡
三审丨陈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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