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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平台(伪造、买卖特种作业假证?你已涉嫌犯罪!)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近期,烟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紧盯动火、登高等危险作业“三违”行为,持续严查不手软,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近日,芝罘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黄务西里工业园某企业的高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高处作业人员邓某某所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应急管理部信息查询平台中未查到相关记录,系假证。经调查,邓某某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花钱购买,自己从未经过专门的特种作业相关培训。同日,区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黄务中队在对辖区内某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同样发现该公司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和李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上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询,两人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均通过花钱购买,证件均系伪造。

上述人员购买并持有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特种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芝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对上述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购买、使用假证的涉案人员已移送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依法进行处理。

重要提醒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真伪核验,确保从业人员所持证书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种作业人员

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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