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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等级排名对应官职图片(你了解我军士兵衔级制度吗?)

来源:中国军网微信·中国军号

作者:徐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衔级制度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自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士兵军衔是表明士兵身份、区分士兵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党和国家给予士兵的地位和荣誉。士兵军衔制度包括士兵军衔等级设置、士兵职务编制军衔、士兵军衔的授予和晋升、士兵服役的衔级年限等等,而士兵军衔等级设置是士兵军衔制度的核心内容。下面,中国军网为您简要梳理一下我军士兵衔级制度的发展沿革。


战争时期我军拟定军衔制士兵设两等六衔


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条件所限,我军没有正式实行军衔制。但是在抗战初期和抗战胜利后,曾两次准备实行军衔制。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和新四军,纳入国民革命军序列,部队编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服装、标志基本都与国民党军队相同。并且,也准备按照国民革命军的军衔等级,给各级人员授予军衔。军衔等级是按当时国民党军队的衔级设置的,其中士兵为两等六级: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新兵。


但当时只是在一些干部档案中有军衔记载,除了驻国统区的八路军、新四军办事处、通讯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而授了衔并佩戴军衔标志之外,整个部队由于“敌后斗争日益艰难,游击性日益增强”,军衔制度没能正式实行。

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驻武汉办事处上等兵胸章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国共两党于重庆谈判签订了“双十协定”,并于1946年1月31日通过了“政协决议”,国民党迫于舆论压力接受了中共和平建国基本方针。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中共中央于1946年2月24日在《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中提出准备在全军实行军衔制。《指示》发出后,在我军部分机关和部队干部中,即开始评定军衔等级。这次拟定的军衔等级,与抗战初期那次基本一样,只是将新兵改为二等兵。


1946年3月7日,新四军、山东军区政治部发出《军队官兵阶级说明与规定》,对士兵阶级(军衔)作了明确规定:


士兵分两等六级: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士兵军衔评定标准为:


班长为上士、中士、下士;


副班长为中士、下士、上等兵;


二年半以上战士为上等兵;


一年以上战士为一等兵;


一年以下战士为二等兵。


我军这次评衔工作刚刚开展不久,蒋介石便撕毁了“停战协定”,发动了全面内战,此项工作只得停止。


1955年首次实行军衔制时期士兵军衔


设二等五衔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了政治上和物质上的坚实基础,经过几年的准备,于1955年正式实行军衔制。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8月11日,国防部长彭德怀、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签发《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


这一年,我国颁布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构成比较单一,士兵军衔也相对比较简单,设二等五级:


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


兵两级:上等兵、列兵。


根据1955年8月国防部长彭德怀、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签发的《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和1962年总参谋长罗瑞卿大将签发的《解放军士兵编制军衔》:


新兵正式编入部队后,即授予列兵军衔;


在服役第一年期间被提拔担任军士职务的,和服役第二年的,可晋升为上等兵;


服役第二年的班长,服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


服役第三年的班长,服役第四年的下士,可晋升为中士;


服役第四年的班长,服役第五年的中士,可晋升为上士。

55式陆海空三军士兵军衔领(肩)章

上士为士兵最高军衔,列兵为最低军衔。当时有一部电影《列兵邓志高》,反映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军衔制后的军营生活。

电影《列兵邓志高》

1955年戴船形帽的陆军上等兵

1988年实行新军衔制士兵军衔设三等七衔


当时我军重新实行军衔制。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条例中包括了士兵军衔制的内容。


1988年时我军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与义务兵性质不同,因而在军衔设置上,将志愿兵与义务兵区别开,志愿兵的军衔为士官,分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两级,义务兵的军衔则完全与1955年军衔制相同,即分军士三级、兵两级。新军衔制士兵军衔等级为:


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共三等七衔,较1955年增加了士官军衔。


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


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


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


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


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


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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