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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职工的应发工资吗(社保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准)

昨日,在我市正在开展的“社保服务进万家”活动现场,不少市民对于社保缴纳政策比较关注。缴费基数是怎么规定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职工应如何维权?职工离职后还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吗?针对这些热点问题,社保工作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据了解,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家规定,“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在报告期(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很多市民现场咨询了欠缴补缴社保费的问题。职工如果发现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应该如何维权?据了解,对参保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保经办部门会及时受理并核定应缴未缴数额,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欠费征收。

在职职工可以追缴,已经离职的人员可以要求原单位补缴社保吗?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和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应缴未缴年限不足三年的,原则上由欠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及银行发放工资证明及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等与补缴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对不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的,可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托收证明等关键证明材料。对应缴未缴三年及以上的,需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行政责令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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