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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公司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数额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达不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不能擅自降低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用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公司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实际发放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进行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2)对于人力社会资源保障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者因此提出离职的,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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