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21年10月,耿先生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左脚骨折,经治疗,对左脚末趾末端进行切除。随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鉴定部门根据工伤鉴定标准的“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一项,鉴定为十级伤残。耿先生凭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金。保险公司称根据条款约定,申请伤残金应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需重新鉴定。经鉴定,周先生未达到人身保险伤残标准,保险公司拒赔处理。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主要用于职工申请工伤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每级相差10%
温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阅读并理解伤残鉴定标准,具体以特别约定为准,避免后期出现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