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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怎么算(印花税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三个问题)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实施一周年。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2022年7月1日以来,印花税咨询总量超过1万通,计税依据问题最受关注。

合同所列金额不一定包含增值税

营改增后至印花税法实施前,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始终是业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均为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一般来说,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合同所列金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列一个金额,此时无论合同所列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税款,均以合同所列的这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一种是合同包含两个金额,即除合同约定总金额外,还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部分合同进一步拆分为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税款。此时,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单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仅以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例如,2023年5月,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总金额为113万元;同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购买器械的合同,约定含税金额亦为113万元,且在合同中记载了增值税税款为13万元。已知A公司印花税属于按季度申报,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且A公司、B公司、C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未列增值税税款,只有总金额113万元,那么,计税依据为113万元,也就是说,A公司购买设备应缴纳印花税为1130000×0.03%=339(元)。

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器械买卖合同中,列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又列明了增值税税款13万元,依据政策规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即为100万元,A公司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0.03%=300(元)。

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

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该如何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也是很多纳税人较为关注的问题。例如,常见的建筑工程合同,预算与结算时会出现价差;再如,交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需要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纳税人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应分情况处理。

情形一:金额不一致,所列凭证金额未变更。例如,6月初,D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20万元,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6月底,因政府价格调整,实际货款结算金额为18万元,双方未对合同金额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同时未变更合同所列金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明确,此时应以合同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即应以20万元作为计税依据,D公司与E公司均应缴纳印花税为200000×0.03%=60(元)。

情形二:金额不一致,所列凭证金额已变更。例如,3月,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金额为50万元,且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50元(500000×0.03%)。6月,因移送时货物损坏较多,实际结算金额为45万元,当月签订补充合同,将原合同约定金额改为实际结算金额。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根据22号公告,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即F公司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印花税50000×0.03%=15(元)。需要注意的是,F公司如果是以贴花的形式,完成印花税纳税义务,由于印花税税票是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因此无法退还、抵缴税款。所以,当合同涉及金额有变动时,纳税人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既可以准确计算印花税税款,又可以避免其他经营风险。

多方当事人共同书立合同

日常生活中,合同多为双方签订,但也有一些印花税应税凭证,如多人合租、多个承包方承包建筑工程等,涉及多个当事人。对此,印花税法和22号公告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对涉及两方以上且未列明各自涉及金额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也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例如,李某将自有上下两层的商铺出租给张某、孙某、王某,签订合同约定年租金共计22万元,其中张某租用第一层租金为12万元;第二层由孙某和王某共用,租金共计10万元。基于此,四位当事人均为印花税纳税人,租赁合同税率为千分之一,依照印花税计税原则,李某应就合同全额缴纳印花税,缴纳220000×1‰=220(元);张某就涉及的12万元缴纳印花税,缴纳120000×1‰=120(元);由于第二层商铺由孙某和王某共用,合同中未列明各自所承担金额,按政策规定,双方应平均分摊所列金额10万元,所以,最终孙某与王某分别确定的计税依据则为5万元,孙某、王某分别缴纳印花税50000×1‰=50(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印花税法实施一年来宁夏纳税人很关注计税依据问题,2023年07月07日,版次:06,作者: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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