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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判刑后还有退休金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后还有养老金领吗?以前的工龄还有用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还有养老金领吗?以前的连续工龄还有用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区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和改革后来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即2014年9月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于这类人员,养老金处理的政策依据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

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人社部发〔2012)69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2014年9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是原有退休费制度,退休待遇与其本人的连续工龄紧密挂钩。国家对于连续工龄有明确规定,如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你违法了,那你之前的连续工龄就没有了,你的退休待遇也就被依法取消了。这样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惩戒性质,也是由于工作人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资金的积累所致,这也是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所在。

此外,104号和69号还规定了,刑罚执行完毕后单位酌情发给生活待遇。生活待遇标准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发放标准也不一样,有的地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发放生活待遇,有的地区按照最低工资发放生活待遇,目的是为了保障刑罚人员的最低生活。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即2014年10月后,新办理退休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类人员由于从2014年10月起,到被判处有期徒刑期间,已经实际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发放基本养老金吗?我们知道,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与工作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等参数挂钩,其中视同缴费年限为2014年9月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年限。由于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连续工龄为零,则其视同缴费年限也为零。而其实际缴费年限是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积累,实际缴费进入了养老保险基金池,对养老的积累已经产生了实际贡献,是不会被清零的。

因此,改革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员,应以其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话,也是无法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至于缴费不足15年的、已退休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如何衔接其养老保险关系,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政策,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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