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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和假一赔十的区别(知假买假,只为“假一赔十”?)

刘某近来迷上了减肥药,短短一个月内,他分多次从不同人手里购买了不同的减肥产品。原以为是真的为了减肥,岂料竟是蓄谋“打假”。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底,年终岁尾之际,刘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卖减肥药的王某,在初次购买后,又以预付定金的方式两次购买。在同一时间又两次向张某购买其他品牌减肥药6盒。


两个月后,刘某起诉身在外地的张某,称其所售卖减肥药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假一赔十。当地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对张某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该案判决期间,刘某又将王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审理期间,刘某称,服用了王某售卖的减肥药后身体不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王某售卖的“彩虹糖”,包装上的标签注明有产品名称、成分、规格、食用方法、生产日期、保质期、出品方、受托方、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地,包装内含说明书(含生产日期)等。刘某坚持,王某售卖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要求假一赔十,但却绝口不提此前曾在外地起诉张某之事。

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徐斌通过内网查询得知,刘某曾在相近时间段因同样事由起诉了张某,但其诉求未获支持。在经多方查证后,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货款,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尚未使用的减肥产品返还被告王某(退货运费由被告王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也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立法初衷。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知假买假”。部分商家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商品售卖,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刘某利用了这一点,在微信多次购买产品后,分别起诉索要惩罚性赔偿。刘某在短期内购买较多减肥产品后索赔,其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牟利性,显然并非作为普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其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同时,作为经营者和生产者,也要对自己的进货渠道和产品负责,保证产品质量,避免“知假买假”行为的发生。通过本案也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尤其是通过身边的朋友圈或者其他微信好友购买与健康有关产品时,一定要考察好出售方的相应资质,出售的商品是否满足了相应的行业标准或者产品标准,尤其是代购的一些产品来路是否是正规的,是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的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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