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可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
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考察:一是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损害医务人员名誉,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损害医务人员名誉的故意。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一是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二是客观行为表现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或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
在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为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的行为,国家及时出台了相关意见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具体实践中,如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医疗纠纷为由,使用暴力或非暴力的动作、言词等方式,用语言对一线防疫医务人员进行辱骂,或者以大字报、图画、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露隐私,诋毁医务人员人格,破坏医务人员名誉,对象相对特定,情节严重的,一般认定为侮辱罪;如行为人进入医疗机构后不加区分,随意殴打或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作案对象具有随意性,破坏公共场所秩序的,则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当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时,从一重罪处理。
《刑法》第246条、第29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2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第2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