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冯某某、被告李某某同为景泰县某村村民,平日关系不错,原告冯某某在与男友谈恋爱期间,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男友说原告在个人生活方面存在种种不良的行为,原告男友遂将被告说的话录音后发给原告,便也以此为借口与原告断绝恋爱关系,村上也将此事传的沸沸扬扬,原、被告因此闹的不可开交,原告不堪忍受,遂以被告李某某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至法院。本案最后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冯某某赔礼道歉,出具《道歉信》,承诺不再传播谣言,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本院近年来受理了多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多为个人间的恩怨、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因心生嫉妒他人“口口相传”或者通过网络“传闲话”,甚至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这些行为看似属于不文明行为,属于道德层面谴责的,但如果因该行为而给受害者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工作,就属于违法行为,严重者会构成犯罪,其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有句古话“祸从口出”,所以我们一定谨言慎行,否则会引火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