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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法定多少天(怀孕后有多少天的法定假期?)

【怀孕后有多少天的法定假期?】根据2012年4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一、产检假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产检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二、产假1、国家的产假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3、北京市女职工产假合计为至少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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