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13年6月26日入职A公司,从事制冷工工作。2019年8月31日,张三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内容为,“经张三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应付乙方的工资、费用均已结清,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和纠纷,乙方已完成离职交接工作”。

2020年5月12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工资补偿、失业金损失、补缴社会保险、取回停保单等。当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法院。
张三提出离职,并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关系终止协议书》,载明,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和纠纷。故张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张三系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故对其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张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公积金的补缴亦属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张三的主张,本院亦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