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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刘鑫做错了什么(刘鑫对近70万个人赔偿款发起“募捐”,错在哪儿?)

记者 | 高佳

编辑 | 刘海川

近日,“江歌案”当事人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在网络上发起赔偿款“募捐”引发关注。2022年12月3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刘鑫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69.6万元。同时,刘鑫还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万元。

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法政大学的中国籍女研究生江歌,被中国籍男子陈世峰在寓所门前用刀刺死,同在案发现场的还有陈世峰的同学兼前女友,也是江歌此前收留同住的友人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2017年12月29日,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被执行20年刑期。2021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当时未当庭宣判。

2023年1月2日,刘暖曦通过微博发布个人署名文章回应二审判决,对近70万元赔偿款,文中提到,“法院既然这样判了,我只能扛。如果有人愿意帮我,我叩谢你们,我会一笔笔记下,希望有机会报答。”这篇文章开通了打赏,截至1月3日,有数百人次对该文章进行了现金打赏。

1月4日,微博管理员发声明称,站方已关闭用户L-N-X-wisteria(刘暖曦账号)的打赏功能并限制其提现。微博管理员还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募捐的主体应为慈善组织,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的范畴。

个人赔偿款能否募捐?这是该事件中网友关注的第一个重点问题。

根据现行《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慈善募捐”的行为主体,依法为“慈善组织”。根据《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从主体上看,“慈善组织”之外的其他主体,比如自然人,是不得直接发起“慈善募捐”的。“个人赔偿款”的募集主体显然不是“慈善组织”,因此,立足《慈善法》,可以认为,“个人赔偿款”不得募捐。

张宗保还提到,从“慈善活动”的内涵来看,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基于判决而催生的“个人赔偿款”,并不落入《慈善法》第三条所明确规定的各类“公益活动”的范畴内。

根据微博管理员的声明,在微博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属于募捐范畴。募捐和打赏在法律定义上有何不同?

张宗保介绍,“打赏”、“求打赏”,在法律上的属性则是“赠与”、“求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并不要求必须签署书面的合同,但一旦“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那么实际上也是依法成立“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

“慈善募捐”是基于《慈善法》的法律概念,对于行为主体类型、募捐用途等,有法律上的限制。而“赠与”则可以任意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法律没有对行为主体施加限制,也不限制赠与的用途。

张宗保同时强调,由于“赠与行为”也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之一,因此,司法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去进行法律效力评价。平台也可以援引前述法律规则去制定自身的“社区公约”。

那么,如果刘暖曦该举被定义为“求打赏”,而非“募捐”,其此次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张宗保认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定的是刘鑫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法理,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过错。因此,判决的精神和导向是让刘鑫承担其应当自行承担的责任。

“如果放任刘暖曦通过网络舆论、网络便利随意取得筹资而轻易化解、分散自身的法律责任金额,无异于是对司法的不尊重,也必将轻易瓦解漫长诉讼、司法公正本身的威严。”张宗保称。

慈善法实施6年来,个人求助一直是饱受争议的领域。

“记得当年慈善法刚刚通过的时候,全国人大给个人求助做了定性,明确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也导致民政部门无法监管,其他部门监管也难以进行,只能靠平台的自律和一次次的舆情监督。”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在其文章中称。

张宗保也提到,目前,“个人求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寻求“赠与行为”的对应行为,可以不受《慈善法》约束。

界面新闻注意到,日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慈善法》修订草案,在附则中加入了个人求助条款,明确“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对个人求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从这个角度看,《慈善法》修订草案为“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情况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张宗保提到,这与“平台是否有权进行内部治理”以及“司法基于公序良俗规则认定行为是否有效”并不冲突。即使《慈善法》修订草案最终通过,也不意味着平台必须更改目前的管理规则或者必须变更目前的管理决定,也不意味着刘暖曦在本事件中的行为能基于《慈善法》的修订而得到法律效力评价上的必然性支持。

1月3日晚,刘暖曦在其微博账号上回应称,文章打赏已经被关闭,其总共收到2.56万元。“善款必须善用,每一分我都会用于支付法院判的赔款。”刘鑫称:“所有善款(含打赏),我一定公开所有明细、去向,并任何时候接受所有人的质疑和复核。”

法治日报2023年1月6日发布报道称,如果刘暖曦以帮助偿还个人赔偿款为由发起求助,却将所得款挪作他用,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张宗保指出,打赏人向刘刘暖曦进行了打赏,如果明确约定有关的指定用途的条款为“协助履行判决”,则在刘暖曦“款项挪作他用”的情况下,打赏人自身也可以违约为由要求刘暖曦作出退款处理。

文/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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