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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优待金是从哪里批(参军优待政策)

一般优惠政策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共发2年,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服役期间个人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2)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3)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4)立二等功,增发当年优待金的60%;(5)立三等功,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6)获得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按其当年所获得的最高等级奖励的一次性增发优待金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艰苦地区服役奖励:应征到新疆、西藏和军队确定的海拔为3000米及以上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除享受一般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外,服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特殊优待金。 应征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军队确定的海拔在3000米以下高原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除享受一般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外,服义务兵役期间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特殊优待金。 应征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汕头分公司办理2年服役期间的人身保险,每人每年保险金30万元。

资助补偿学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国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入伍经济优待 汕头市对于在2021年9月及以后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生(含毕业生、在校生和大学新生,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为准),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1.本科批院校大学毕业生5万元/人; 2.专科批院校毕业生4万元/人; 3.在校大学生(指全日制本、专科高等院校新生、在校生,不包括电大、远程教育等非全日制高等学校新生、在校生)、高级技工和技师学校毕业生2万元/人

退役复学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大学生(在校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退役升学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在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高职(专科)升学:从2022年起,高职(专科)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从2021年起,国家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退役就业保障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役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等级的;(4)烈士子女。

每年市、区县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管理岗位人员中,安排10%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包括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不受岗位户籍条件限制;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职业资格(国家、省规定除外)、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每年国有企业在新招聘职工时,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聘全省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人数的15%。

2022年招考军队文职人员公告规定。服役年限满5年以上且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退役优秀大学生士兵,公共科目成绩加5分。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在提供基础援助的基础上,再提供三个以上岗位信息,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对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自主创业支持 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按每吸纳1名补贴1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退役军人创办初创企业可申请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每年最高0.4万元的创业租金补贴,可累计申请3年;退役军人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长3年,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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