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宁夏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三项待遇,如果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仍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申请返还。
丧葬补助金
根据参保时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发放: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目前暂封定为14202.75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目前暂封定为4474元。
抚恤金
同样根据参保时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发放: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目前暂封定为43683.33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0个月。目前暂封定为4474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供养直系亲属是1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为1 6 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为1 3 5元;
供养直系亲属是 2人及其以上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为1 4 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为1 2 0元;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身1 人的,居住在城镇的每月为2 0 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月
为1 7 5 元;
对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生活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 8 0元;
供养直系亲属超过3 人,按 3 人计发。
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即:
供养直系亲属指依靠退休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去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以上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以上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上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个人账户余额返还
对于退休后不久死亡的,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丧葬抚恤金领取手续的同时,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比如,退休人员是50岁66岁前死亡的、55岁退休69岁前死亡的、60岁退休71岁前死亡的,一般个人账户里的钱应该还没有领完,可以在办理死亡待遇审批手续时候一并申请。
写在最后
对于自《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以来尚未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参保期间死亡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照以上规定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文/华子
文/来源:华子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