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所属企业须是国有、集体企业。
2、年龄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4、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的原则。
5、有高级专业职称的技术、生产管理人员不允许参照提前退休工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6、工作上确实需要的中级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宜按特岗提前退休。
7、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该岗位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8、从事特殊工种且在该岗位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9、原一直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后,如企业生产性质及特殊工种名称、劳动条件等没有变化,仍继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10、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新招录的人员,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11、对没有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记载不清的,一律不得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