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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关于调整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通知

为做好2023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根据《关于暂定2023年度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6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费基数核定原则

(一)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统一缴费基数。根据省文件要求,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一公布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1888元和4378元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上下限分别暂按19899元和3980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就业人员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暂按6633元执行。

(二)企业在职职工应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项目

用人单位实际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计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列支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计征所得税,都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

缴费比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7%,个人缴费比例:0.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工伤行业类别确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2%,个人缴费比例:8%

缴费基数申报办法及相关要求

(一)企业缴费基数申报办法

各企业参保单位务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企业参保单位自行下载《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报盘格式》电子版,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核定原则,进行申报缴费基数。人员需增减变化时,需待缴费基数更改完成后另行申报变更。

申报途径分为两种:

1、线下申报:各参保单位去参保人社大厅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在报送电子数据时,应同时报送纸质版2022年1-12月份在职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一式一份)和其他按规定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相关会计报表(一式一份)。

2、线上申报:各参保单位登陆“菏泽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网址:
http://218.201.160.42:8087/hso/logonDialog.jsp)--缴费基数申报,按要求导入数据即可完成申报。

(二)缴费基数申报相关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参保单位要以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及有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及时变更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各参保单位要按时间要求,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及有关材料,人社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逐一进行核定,参保单位要主动配合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

其他事项

(一)缴费基数调整前,必须首先缴清 2022 年 12 月份前 单位和个人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新基数的缴费期为: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以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1: 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报盘格式

来源:菏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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