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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及条件(2023年最新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工伤的含义: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简单阐述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具体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如下: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关键点:

一个关系(劳动关系);

两原则(无过错及举证倒置);

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注意事项:

1、劳动关系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如果未签订或者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社保参保证明或者其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提供证据无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举证责任分配: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工作场所指:正常活动、管理区域;为完成特定工作的区域;现场工作自然延伸区域(如娱乐室、洗手间);多个工作场所之间来回的路途。

4、工作时间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加班加点时间;非法延长劳动时间;单位指派的工作时间;在合同工作时间以外,职工自愿主动延长的劳动时间。

5、工作原因指:本职工作或者指派;无指派,紧急、维护企业利益;政治类教育、文体活动、交流学习等;工作时间内的生理需要。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和具体内容


(一)可以向那些部门申报工伤

1、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向市人社局申报:经查询单位工伤登记信息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市人社局申报。

向区或县人社局申报:经查询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在市级以下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可向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区或县人社局申报工伤。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

受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或其个人可向实际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区或县人社局申报。

受工伤职工已经在实际经营地址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或其个人可向实际经营地人社局申报。

受工伤职工已经在外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参保地人社局申报。


(二)提出申请的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注意事项: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3、超过1年申请时限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申报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1、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如:未详尽例举

a、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提供)

b、伤亡人员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

c、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病例本、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等(伤者提供)

d、伤亡人员本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伤者提供)

e、伤亡人员或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提供)

......

注意事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四)社保部门受理时长和认定

1、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

1、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六)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2、向哪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所以劳动能及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申请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期间: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既是对劳动者的保障,也有助于用人单位降低风险,然而,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三、工伤认定后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根据202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2年度全国居民收入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202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985660元。本篇以江西省为例,结合《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等文件对工伤赔偿计算标准做以下整理,仅供参考。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各项费用。

工伤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经批准至异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安装假肢等辅助设备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

基金支付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乘坐公共汽车、火车硬席(硬座或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往返一次异地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购买软卧等超出限乘标准的车(船)票,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因病情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限经济舱),不超过异地间乘坐高铁二等座标准票价的机票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机票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基金支付

异地市内交通费

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基金支付

异地院外(含途中)伙食补助费

参照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最多不超过2天(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为同一日的,按1天计算;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不是同一日的,按2天计算)。

基金支付

异地院外住宿费

异地院外住宿费限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补助天数最多不超过2天(住院治疗的,限办理入院手续之日前和办理出院手续之日后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门诊治疗的,限就诊记录期间在异地发生的住宿费用)。标准以内住宿费用凭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部分由个人自理。

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评残后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基金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

计算基数个人工资

27个月

基金支付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月付)

一级

计算基数个人工资

90%

基金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用人单位

六级

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

计算基数个人工资

20个月

基金支付

六级

17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7个月

十级

4个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计算基数个人工资

32个月

用人单位

六级

28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21个月

九级

17个月

十级

13个月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金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计算基数个人工资

每月40%

基金支付

其他亲属

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在每月基础上增加10%

配偶和父母计算到75岁,未成年计算到18岁;抚恤金之和不高于个人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3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9283元×20年=98566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基金支付

注意事项:

(一)、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发放。

(二)、本人工资:

1、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含当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参保不满12个月发生工伤的,以其在本单位实际参保缴费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待遇)。

2、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2022年主要数据: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22年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880元。

2.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2年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976元。

3.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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