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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未成年工就业受保护)

文/来源:春城小微社保科普

企业招用未成年工要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未成年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培训。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用人企业安排未成年工工作岗位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企业要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依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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