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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3条拒执罪(转移财产、躲避执行?拒执罪了解一下)

转移财产、躲避执行


以为这样法院就没辙了?


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


“自欺欺人”的“高招”


最终只会法网难逃


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此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态度与决心,助推形成遵纪守法、守时守信的社会风尚。


案 情 简 述

某公司与王某(化名)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宝泉岭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给付该公司土地资源费、承包费共计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该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土地资源费和承包费,但王某拒不履行。执行法官经查控发现王某名下一银行账户在判决生效后、账户被冻结前曾到账23万余元,并在一周内分10次转出。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人王某作出预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了预处罚通知书,王某未予理睬。鉴于此,执行法官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决定并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王某依旧未缴纳罚款也未履行执行款。


经我院综合研判,将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期间,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一次性足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我院依法删除其失信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王某为逃避法律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故意将其名下财产转移,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逃避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最终付出了被法律严惩的代价。本案有力打击了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给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更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一、哪些属于“拒执罪”中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尚法君提醒


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


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ND


文字:王欣 | 编辑:张耀天 | 审核: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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