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近日公布最受市民关注的十大十大疑问解答。
一、问:人力社保部门是如何确定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
答: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问: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包括省内和省外)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参保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并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接续工作,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问:市民现已超过退休年龄,从来没参加过社保,现在想参保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吗?
答:(1)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如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该人员已属于温州市区非农户籍,且在年满60周岁之前曾在某企业上过班(符合211文件)。可持上班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街道公示七天后,到所属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退休手续。
若该市民是农民户口,是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享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生活补助)权益的余额部分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并在办理折算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根据其实际补缴基数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如该人员原是国有、集体企业正式招录人员,可持个人档案至社保经办机构,经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后,给出办理意见。
(4)若该市民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根据《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离休、退职待遇或者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市区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若该市民是温州市区户籍老年居民,不需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问: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市民,社保关系变更,市民卡如何处理?
答:温州市区内社保关系变更的,卡无需做任何处理。如果社保关系是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转移的,如县(市)向市区、市区向县(市)或者县(市)向县(市)转移的,需要做统筹区变更,可持市民卡和有效身份证至社保关系转入地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同时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参保地变更手续。两者均无需换卡。转移到温州市区域外的,应办理卡注销手续。
五、问: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后再补缴,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能否补缴之前的医疗保险?
答: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单位中断缴费后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本单位补缴后继续享受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逾期不缴纳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再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第7个月开始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后选择补缴的,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足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按年度缴费的,1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按月缴费的,3个月不缴费即视为中断缴费。
首次参保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参保前的医疗保险费。
六、问:医保欠费了几个月,到地税补缴过后医保卡还是不能用,该怎么处理?
答:参加市区基本医疗的参保人员因欠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因各种原因导致系统到帐滞后,就诊或购药时不能刷卡结算,需填写《业务处理单》并携带已缴纳欠费年月的完税单,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七、问:要到外地去看病,是凭医院的转诊单直接就可以去,还是一定要去医保中心备案?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原因,需转上海市、杭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本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转诊手续。(经主诊医生申请,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初审,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登记并打印转诊登记凭证给参保人作为报销凭证);参保人员转非上海市、杭州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并填写转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全称)及等级后,还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并登记。
申请伽玛刀治疗的转诊人员需提供参保地经办机构所要求的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并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签名、医保办审核盖章的《温州市医疗保险伽玛刀治疗审核单》以及相应检查报告单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八、问:想办理特殊病种,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参保人员须携带近期正面二寸免冠照片和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2)《温州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申请表》;(3)市区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含)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4)出院记录;(5)病理检查报告单;(6)相关的门诊或住院资料;(7)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 ;(8)医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其他材料。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上述申报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即时审查认定,并办理《特殊病种门诊专用证历本》,由参保人选定三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参保人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
九、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的条件?
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其生育保险关系处于存续状态。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新考录或者调入的编制内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已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问:生育报销所需携带的材料?
答: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职工,应当在产后或者术后1年内向所辖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或者医疗证明书;
(四)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
(五)填写《温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补贴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偶未就业证明(失业证)或者在家务农证明、配偶本人未就业承诺书。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温都全媒体记者 刘君眉;温都全媒体内容官 王锦灵;首席信息集成官 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