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岛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逐步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省统一部署,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0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和10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3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区市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30元的缴费补贴。各区市为重度残疾人按50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60元的缴费补贴。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周岁、75周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老年生活报 记者 崔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