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于2020年4月23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予以废止。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实施。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也在随之不断变化。
2018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由于上位法和国家、省相关政策已经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内容、缴费办法和缴费方式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也很强,因此我市制定的《条例》已经没有实际工作上的需要,在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决定现在予以废止。
《条例》废止后对我市企业和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任何影响。我市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方法和标准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的,《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废止后,现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缴费办法和缴费比例都没有任何改变,各类参保企业和单位办理缴费不受任何影响。
(抚顺新视线)
(二三里编辑 王宇)